無障礙電梯扶手法規 點擊圖片放大
商品名稱:

無障礙電梯扶手法規

規格介紹:

無障礙建築及設施設計規範(967)

 

307.4 昇降機廂

307.4.1 機廂尺寸: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135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307.4.1)

307.4.2 扶手: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單道扶手上緣高度75公分,雙道扶手上緣高度約6585公分,扶手直徑2.8-4公分,與壁面距離3-5公分。 圖 307.4.1

出處:無障礙建築及設施設計規範(96年7月)

詳細介紹:

內政部105.12.15台內營字第1050815170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行動不便者用電梯功能設施:

無障礙設施計畫執行後,可改善目前身心障礙者,使用電梯時不致產生行動上的困難與不便。生活環境能更方便舒適,達人性化需求,符合時代潮流趨勢。

406.2扶手: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扶手之設置應符合207節之規定。

※安裝電梯扶手時,首先要考慮電梯的安全性及電梯的用途(乘客用電梯、貨梯),然後依據台灣的電梯法規《建築物無障礙空間設計規範》,建築物的裝修風格來考慮電梯扶手材料的選擇、加工及安裝。

無障礙建築及設施設計規範(96年7月) 

307.4 昇降機廂

307.4.1 機廂尺寸: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135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307.4.1)

307.4.2 扶手: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單道扶手上緣高度75公分,雙道扶手上緣高度約6585公分,扶手直徑2.8-4公分,與壁面距離3-5公分。 圖 307.4.1

出處:無障礙建築及設施設計規範(96年7月)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機設置準則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機設置準則 (2004/4/8)

 

3.7.2扶手: 

機廂內除開門之一側外,需於璧面設置扶手,單到扶手之設置高度約75公分,雙道扶手設置高度分別約65/85公分,扶手之設置寬度與機廂同寬,直徑需在3.2- 4.5公分之間,與璧面距離需在5公分以上,扶手需固定不轉動,使用不易折斷之材質並經防滑處理。

3.7.3後視鏡:
機廂對門之一側需設置安全玻璃製之後視鏡(幫助坐輪椅者觀察後方和操控輪椅),其下緣距機廂地板面約70公分,寬度與機廂同寬,高度約90公分。
如為雙向開門者,於雙向開門處上方設置凸面鏡;或機廂璧體(或機廂門對面壁)為玻璃構成者,於開門處上方對面設置凸面鏡,其凸面鏡之尺寸建議為寬30公分至35公分之間、高20公分以上。